生态环境部:焦化、电解铝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发布时间:2020-11-03

近日,生态环境部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意见的复函中表示:焦化、电解铝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且在全国范围内产能过剩,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删除附件1第6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37项“一次性建成规模300万吨以上、6米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及焦炉气焦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和第39项“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电解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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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厅《关于再次征求〈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将附件1第1页(一)重庆市第19项“公路客货运输”修改为“公路、铁路客货运输及多式联运”。

二、建议将附件1第1页(二)四川省第5项“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修改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及配套氯碱生产、高盐废水处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三、建议删除附件1第2页(三)贵州省第43项“20万吨/年以上煤制乙二醇”。

四、焦化、电解铝属于高污染高能耗产业,且在全国范围内产能过剩,不宜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建议删除附件1第6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37项“一次性建成规模300万吨以上、6米以上顶装焦炉炭化室及焦炉气焦油等综合利用项目”和第39项“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电解铝项目”。

五、建议将附件2第4页(二)四川省第20项“公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水路、铁路货物运输”。

六、建议将附件2第18页(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25项“公路旅客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七、建议将附件2第20页(十一)内蒙古自治区第23项“公路旅客运输”修改为“公路旅客运输,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综合司姜维

电话:(010)6564521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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