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办法共六章九十七条,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9月5日前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我部对《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9月5日前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杨雾晨
电话:(010)65646304
传真:(010)6564630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8月4日
生态环境部8月4日发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5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其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要求,需要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以符合上位法规定,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环境执法效能,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
公正文明执法是深化依法行政实践的集中体现。修订《办法》,旨在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制定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规范,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记者查阅发现,修订后《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7条,删除条款11条、新增条款26条、修改条款62条。具体内容包括:
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办法》第九条新增“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等处罚种类。
按照国家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要求,《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自动监控设备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明确了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的具体内容。增加第三十四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获取排污单位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新增初次违法和无主观过错违法不予处罚、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规定。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法》第四十四条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进行了修改。
参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其他领域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限的规定,并充分吸收前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办法》第十九条将立案时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改为“十五日”。
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提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的下限,由原来的“是指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改为“是指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办法》第七十四条将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为“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许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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