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的日益推进,环保标准逐渐趋严,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随之趋紧。近几年河北、上海等省市已经针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严格的地方标准。河北省2015年颁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规定现有及新建燃煤发电锅炉的排放限值为:烟尘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上海市2016年颁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63—2016),规定新建燃煤发电锅炉的排放限值为:烟尘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河北、上海等地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采用了超低排放限值。北极星环保网整理了2018年发布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飨读者。若有遗漏敬请谅解。
一、天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
该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国内首个地方在火电厂大气标准中对烟气排放温度做出限定,标准规定4月-10月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温度≤48℃,11月-3月≤45度。污染物限值方面,新建项目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1、污染物排放标准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3)、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2、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2)自2019年11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应达到本标准表3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要求。
二、山西《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1703—2018)
标准自2018年7月30日实施。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排放限值分别为5mg/m3、35mg/m3、50mg/m3、0.03mg/m3和1级,并提出了低热值煤燃煤发电锅炉烟尘排放限值为10mg/m3、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100mg/m3。标准还要求,新建煤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煤电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1、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新建煤电锅炉和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现有煤电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三、《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重新分类,二增加了全省大气污染物分区排放控制要求,三调整了标准的执行时段(关于标准执行时段的相关要求和执行时段调整方案),四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五提出了氨逃逸控制要求。具体执行要求如下:
2016年9月19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不分控制区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燃油、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组及其他燃料锅炉建设项目,以及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项目,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2020年1月1日起,所有火力发电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按所在控制区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四、浙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报批稿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限值、排放绩效值做了具体要求,并附录了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18年10月1日起,现有3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MW)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
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MW)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五、河南《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批稿)》
根据报批稿,河南省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分别为:10、35、5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