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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其中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包括《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政策修订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5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第三次修正。 注重“防”与“治”结合;注重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衔接;调整“固废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条款; 突出“无害化”的底线要求;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 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 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提高罚款额度上限;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公布。同年11月,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发。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 2001年,针对违法生产、销售拼装车牟利,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环保在线
2018年7月,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正式下发。
修订背景:我国垃圾分类重启,强制时代来临;固废进口政策变化,管理水平提升;固废处置新形势凸显了一些矛盾;固废减量化和资源化被提上日程。
修订结果:修改 50 条,新增 14 条,删除 4 条;
如果说,《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那么管理条例就是对法律定位、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任务细分的进一步升华。
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八十七条,总则部分9条,申请与核发有关的18条,按证排污有关的10条,监督管理有关的13条,变更、延续、撤销有关的10条,法律责任有关的23条,附则4条。
其核心原则仍是建立“一证式”管理模式,并且扩大了排污许可证覆盖范围,强化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其中,有一些内容值得注意。
第二十五条【排污交易】:排污单位通过压减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深度治理或技术改造升级实现的污染物排放实际削减量,满足许可排放量要求的,可以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
2019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下发,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蓝天保卫战对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报废机动车带来的固废处置问题突出;地下拆解和废水、废气无序排放矛盾重重;循环经济要求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急需破题;电子垃圾处置成为焦点。
修订结果:
适用范围转变——“报废汽车”变更为“报废机动车”,即“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提升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价值
强化回收拆解全过程环境保护——从“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变更为【第十四条】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多元